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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29 護漁行動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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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13-5-30 05:19:2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out55555 於 2013-5-31 05:30 編輯

敬告各位釣友,新北市漁業處已經到各禁釣的漁港開罰了。
今日友人到漁人碼頭綠燈釣魚,
遇到漁業處的簡先生,告之本處禁止垂釣,我遲疑了一下,但還是馬上收竿,一到岸上會同警察大陣仗約十人說要開單。
本以為是勸導單,並不是,是罰款三萬元的罰單,捨咪,我又不是去殺人放火,一罰就三萬。
既沒警告又沒開單告之,直接就罰了,懇請各釣友轉貼出去,已免受罰。

馬政府真的硬起來了....護漁行動先拿國人開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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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3-5-30 05:46:03 | 只看該作者
說真的.如果說已經有過勸告.但依舊-我行我素-他開單我本人認為-行為正確.但不先行勸告就直接開單.有點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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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3-5-30 06:17:32 | 只看該作者
怪怪  好像所有碼頭  都有寫禁釣   那釣魚人  到底要何處何重捏@@    哀~~~  

大大佛心來的  我也要告知朋友一下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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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3-5-30 07:30:40 | 只看該作者
都不能釣了.那北部哪裡還能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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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3-5-30 08:08:48 | 只看該作者


警察位警告開單!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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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3-5-30 08:38:21 | 只看該作者
要小心,,,,別跟新台幣過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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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13-5-30 09:22:36 | 只看該作者
果然只敢對國人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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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13-5-30 09:35:46 | 只看該作者
搶錢沒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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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13-5-30 10:04:03 | 只看該作者
搞不懂為何港口禁止釣魚...難道都要去礁石區比較安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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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13-5-30 10:06:14 | 只看該作者


內硬外軟大家都知道. 遇到外國人就不一樣.把合法變非法.把正常變非常.把正當休閒娛樂當成罪犯辦理台灣有蝦米罪可罰三萬丫.台灣是個海島型國家欸.連這種低消費的正當娛樂都沒有.還是只有陸地才是台灣的領土.海是別人的.....嘔....嘔死人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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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13-5-30 10:16:11 | 只看該作者
釣魚人口很多.但卻是最散.最不受重視的休閒活動.......是不是該團結起來一人一封信向政府單位抗議了...........不過也要自我檢討一下.釣魚人多的地方真的很髒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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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13-5-30 11:11:29 | 只看該作者
搶錢搶到這種地步,唉,要變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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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13-5-30 12:11:2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nohearter 於 2013-5-30 16:20 編輯

分析一下這事件:
﹝一﹞、時間:102年05月29日15時40分
﹝二﹞、地點:新北市淡水區淡二漁港外泊地堤防
﹝三﹞、人物:out55555大?﹝由「今日友人」變第一人稱﹞、漁業處簡先生?﹝舉發通知單之填單人姓   
                     吳﹞、警察大陣仗約十人?﹝漁港不歸警察管﹞
﹝四﹞、相關法律條文:
        §漁港法
         第18條:
         在漁港區域內,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危害安全及妨礙船舶航行行為。
         二、排放有毒物質、有害物質、廢油。
         三、排放廢污水或任意投棄廢棄物。
         四、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依法公告禁止之行為。
         違反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者,海岸巡防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制止之。
         漁港主管機關在不妨礙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港區污染情況下,應指定
         區域,訂定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不受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
         
         第21條:
         有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或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
         一者,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
         限期回復原狀、停工或拆除;屆期未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

﹝五﹞、Q&A:
        Q1:為什麼不先勸導?
        A:漁港法沒有規定要先勸導,就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沒有規定要先勸導一樣,可是很多人都覺
             得要開單前應該先勸導,很奇怪的邏輯。每個漁港都有公告禁止垂釣了,只是多數人視而不見,
             就像路上畫了紅線還是會有人亂停。假設某甲 在新北市A漁港垂釣被查獲,新北市漁業處某乙開
             立勸導單,隔天某甲再次至A漁港垂釣,但該日輪到新北市漁業處某丙前往取締,是不是又要勸
             導一次?又或某甲改到B漁港垂釣呢?更何況多數漁港都是地方政府管轄,跨個縣市就分屬不同
             縣市政府漁業處查處,勸導根本沒有效果
       Q2:又不是殺人放火,一罰就三萬?
       A:是啊,因為依據漁港法第18條第一項第四款在漁港區域內不得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第21條規
            定「有第18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
            鍰」,所以罰三萬是最便宜的了。如果是殺人放火就不只這樣了。
       Q3:那釣魚人到底該何去何從呢?
       A:依據漁港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漁港主管機關在不妨礙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港區污染情況
            下,應指定區域,訂定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不受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所以應該督促
            主管機關指定區域、訂定措施、公告開放,只是有些地點開放垂釣卻不見得有人要去,例如野柳漁港。
       Q4:警察位﹝未﹞警告開單!不合理?
       A:1.依據漁港法第18條第二項規定,違反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者,海岸巡防機關﹝海巡署﹞應採取適
               當措施制止之。說了不是警察管的。
            2.out大也說了是漁業處開單的。
       Q4:搞不懂為何港口禁止釣魚?
       A:因為設置漁港是要照顧漁民生計的,在港區釣魚可能妨礙漁民作業、造成污染等等,哪個釣點不     
            是垃圾一堆的......。
       Q5:拒簽就沒事了嗎?
       A:拒簽不影響舉發單的效力,就像交通違規的舉發單拒簽拒收還是不影響其效力。
       Q6:那警察來幹嘛?
       A:來背黑鍋找罵的啊~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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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13-5-30 13:19:00 | 只看該作者

感謝分享相關法令及規定,
執法方法如何都會有不同的意見,
當今台灣現有的環境及人們現有的道德觀念,小弟讚成嚴法重罰
往後作釣最好還是了解一下以避免觸法
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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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2013-5-30 15:04:12 | 只看該作者
樓上的意思是罰的好喽.....

大炮打小鳥.這跟菲律賓公務船對廣大興號差多少了
現在商港法都修成先警告再開單.最高也只有3600
漁港法超越商港法
這種過時法令這位先生也開的下去
也真服了他

不過正確程序不是會先開庭
再由法官定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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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發表於 2013-5-30 15:47:09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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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發表於 2013-5-30 18:12:30 | 只看該作者
這實在是太誇張了,正常程序是要先開勸導單,
如再行釣魚之實而未離開者則開立舉發單,這才正確流程
來新北市政府超級缺錢的,有夠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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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表於 2013-5-30 18:22:41 | 只看該作者
衷~
那接下來的小白旺季...不就各港口都"封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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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發表於 2013-5-30 18:31:39 | 只看該作者
只會欺侮善良的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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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發表於 2013-5-30 19:14:22 | 只看該作者
無能政府 漁業捕撈三海里內禁捕 怎不去開 只會那邊喊口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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