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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悍太郎家族。
英文名稱:Asatalo Fishing Group (簡稱A.F.G.)。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宗旨
1.推廣釣魚休閒活動
2.釣魚技術傳承與交流
3.倡導釣魚活動安全須知
4.推廣海洋生態資源永續利用
第三條 本會以中華民國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之業務如下:
一、 服務會員正確的釣魚活動與觀念。
二、 教育會員參予釣魚活動安全須知。
三、 定期辦理規劃及參予各項釣魚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
一、 凡贊同本會宗旨,經由幹部審核通過或是繳費正式會員三員以上推薦即可加入。
(一)正式悍太郎家族會員,繳費會員享有家族內部一 切福利。
(二)家族對外活動以會員為主,全國性競賽活動家族補助參賽會員車馬費 $500/人次。
第六條
會員有違反家族章程或不遵守幹部決議時,得經幹部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幹部會議決議予以除名。
第七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幹部會議決議除名者。
三、會員得以敘述詳細理由並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八條
會員出會或退會,己繳納之各項費用均不予退還。
第九條 會員權益
ㄧ、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條 會員義務
一、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出席會員大會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二、會員於本會活動進行時,須無異議聽從幹部合理之指揮調度及協助各項事務之推行。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須經會員大會1/2表決通過)會長。
三、議決常年會費、事務費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五、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本會之解散。
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三條
本會幹部採單一首長制。
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監事一人,正副會長、監事皆由會員大會選舉表決任命。會員大會有任命、解除正、副會長、監事職務之權力。
幹部設、秘書長一人、幹事長一人、財務長一人、教務長一人,皆由會長指派任命之。
如幹部出缺時,得由會長指定臨時職務代理人直至該年度結束。
第十四條
幹部各職掌如下:
一、會長:統籌會務並執行決議事項,負責家族年度各項活動執行成敗之責
二、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相關事務,年度任務目標,由會長指定執行之。
三、秘書長:各項活動公告、文書作業(資料建檔)、聯絡、活動主持。
四、幹事長:統籌規劃、比賽、聚餐活動各項事務。
五、財務長:負責一切財物及資產(日後活動購買之物品、財產編冊、保管)。
六、教務長:釣技教學、釣遊引導、釣魚資訊蒐集。()
七、監事:監督、管理財務及團隊各項運作事務推行成效。
第四章會議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會員大會議程如左列事項。但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同意行之。
ㄧ、會長之罷免。
二、財產之處分。
三、團體之解散。
四、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ㄧ、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ㄧ次,必要時得召開幹部會議或臨時會議。
二、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於家族網站公告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幹部及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七條
各項會議,會員及幹部須親自參予不得委託出席。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常年會費:新台幣1000元。
二、活動費用盈餘。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七、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
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九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由悍太郎家族名義捐助弱勢團體或慈善機構。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變更須經幹部會議通過,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第一版經本會九十九年ㄧ月八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本章程第二版經本會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幹部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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