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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公告 (經 濟 部 公 報 第 三 十 六 卷 第 五 期)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
經授水字第0 9 3 2 0 2 2 0 1 0 0 號
主旨:公告修正「苗栗縣鯉魚潭水庫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禁止或限制事項及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九日起實施。
依據:自來水法第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保護區域範圍:(未修正)鯉魚潭水庫取水口以上水庫集水區以內稜線所涵蓋之地區,面積約五、三四五公頃。包括苗栗縣卓蘭鎮景山里(全部)、坪林、西坪兩里(部分)、大湖鄉新開村(全部)、栗林村(部分)。
二、禁止或限制事項及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濫伐林木或濫墾土地。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縣為苗栗縣政府。
(二)變更河道足以影響水之自淨能力。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縣為苗栗縣政府。
(三)土石採取或探礦、採礦致污染水源。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縣為苗栗縣政府。
(四)排放超過規定標準之工礦廢水或家庭污水,或其總量超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之標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縣為苗栗縣政府。
(五)下列工廠不得新設(但無廢水或廢水經處理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主管機關規定之放流水標準,並排放至保護區範圍之外者,不在此限):⒈製革業⒉電鍍業⒊染整業⒋醗活性碳製造業⒐玻璃製造業⒑紙漿及製紙業⒒農藥製造業及調配業⒓毛羽洗染及漂白業⒔油煤煉製業⒕使用電石(有污染性)為原料之化學工業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布有毒性或廢污之工業。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在縣為苗栗縣政府。
(六)設置垃圾掩埋場或焚化爐、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糞尿、廢油、廢化學品、動物屍骸或其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質物品。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縣為苗栗縣政府。
(七)在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重要取水口以上集水區養豬;其他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禽、家畜。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縣為苗栗縣政府。
(八)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縣為苗栗縣政府。
(九)高爾夫球場之興建或擴建。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在縣為苗栗縣政府。
(十)核能或其他能源之開發、放射性廢棄物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經濟部;在縣為苗栗縣政府。
(十一)使用農藥及化學肥料超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種類及標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縣為苗栗縣政府。
(十二)使用毒品炸藥或電器捕殺水產動植物。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縣為苗栗縣政府。
(十三)構築工事致污染水體。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縣為苗栗縣政府。
部長林義夫
本案授權水利署(北)決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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