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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香菸盒當照像尺會觸法ㄉ~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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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09-4-23 11:37: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關於菸害防治法規定:
http://www.health99.doh.gov.tw/box2/smokefreelife/law.aspx
第 二 章 菸品健康福利捐及菸品之管理
第 九 條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為宣傳。
二、以採訪、報導介紹菸品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為宣傳。
三、以折扣方式銷售菸品或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
四、以菸品作為銷售物品、活動之贈品或獎品。
五、以菸品與其他物品包裹一起銷售‧
六、以單支、散裝或包裝之方式分發或兜售。
七、利用與菸品品牌名稱或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品為宣傳。
八、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或其他類似方式為宣傳。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
注意囉!!各位前輩...使用照相尺比較妥當喔^^

打魚人ㄉ家 哈瑪醬提醒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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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09-4-23 11:42:11 | 只看該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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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09-4-23 11:49:06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 的帖子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為啥公賣局不停止營業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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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09-4-23 12:18:39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3# 的帖子

習慣就好啦~~又不是第一天住在台灣~~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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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09-4-23 12:33:58 | 只看該作者


感謝告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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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09-4-23 12:55:14 | 只看該作者

官 就是 關...

有關西     就可能 沒關..
        沒官西     就關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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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09-4-23 12:55:52 | 只看該作者
感謝提醒......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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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09-4-23 13:25:39 | 只看該作者
謝謝大大的提醒.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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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09-4-23 13:38:59 | 只看該作者
瞭解囉~謝謝大大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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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09-4-23 13:45:48 | 只看該作者


哇哩勒~~
怎麼會這樣阿~~
:kuei11: :kuei11: :kuei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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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09-4-23 13:52:35 | 只看該作者
規定那麼嚴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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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09-4-23 13:54:42 | 只看該作者
感謝告知....
有判例了嗎...???
我們又沒有在"促銷"香煙....有算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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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09-4-23 14:01:43 | 只看該作者
既然不能用香菸盒...各位大大可以用吸管阿~~~~
很多人都會用吸管來顯示魚貨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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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樓主| 發表於 2009-4-23 14:09:32 | 只看該作者
有判例如下:
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三次 處罰者,並停止其製造、輸入或販賣六個月至一年。

廣告業者或傳播媒體業違反第九條第一 款規定,製作菸品廣告或接受傳播或刊載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按次處罰。

還是要小心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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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2009-4-23 15:21:48 | 只看該作者
用拖鞋也不錯呀!!尤其是藍白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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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發表於 2009-4-23 16:50:44 | 只看該作者
生活在這也沒辦法阿~嘴裡吃著手還一直不停的拿~~政府拼經濟是拼國庫的經濟~~景氣不好抓違規的比什麼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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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發表於 2009-4-23 18:10:33 | 只看該作者

爛規定

不知道是哪位白癡想出來的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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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表於 2009-4-23 18:43:24 | 只看該作者
我的理解是
以煙盒當比例尺不會違法
因為法規寫得很清楚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為宣傳。
網路雖為其中之一
但除非釣友們發的主題或內容有提到類似「這種菸不錯抽」的描述,否則無涉促銷菸品,當然不會被罰。

即使是報紙刊登有關菸酒新聞(例如公賣局紅酒大熱賣,並非促銷廣告,只是描述熱賣的現象),只要加註「吸菸喝酒、有害健康」之類的警語,即不觸法。

淺見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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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發表於 2009-4-23 18:44:04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46) 於 2009-4-23 14:09 發表
有判例如下:
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三次 處罰者,並停止其製造、輸入或販賣六個月至一年。
廣告業者或傳播媒體業違反第九條第一 款規定,製作菸品廣告或接受傳播 ...


這不是判例,這是法條本身的罰則!!
..
還有~釣魚朋友既不廣告或傳播
我看不出來用香煙盒擺在魚貨旁當對照尺寸
它會違反觸犯到哪一條法規??

但~我還是贊成用其他東西替代香煙盒
畢竟~抽煙真的不是好事情!!

[ 本帖最後由 小梁兄 於 2009-4-23 18:4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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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樓主| 發表於 2009-4-23 18:51:44 | 只看該作者
小弟的見解~他是以香菸品牌傳播及廣告.

就類似很多電視節目會把店家及產品品牌打馬賽克的意思是一樣ㄉ!!

只是參考以防萬一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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