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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香菸盒當照像尺會觸法ㄉ~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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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09-4-23 11:37: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關於菸害防治法規定:
http://www.health99.doh.gov.tw/box2/smokefreelife/law.aspx
第 二 章 菸品健康福利捐及菸品之管理
第 九 條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為宣傳。
二、以採訪、報導介紹菸品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為宣傳。
三、以折扣方式銷售菸品或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
四、以菸品作為銷售物品、活動之贈品或獎品。
五、以菸品與其他物品包裹一起銷售‧
六、以單支、散裝或包裝之方式分發或兜售。
七、利用與菸品品牌名稱或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品為宣傳。
八、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或其他類似方式為宣傳。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
注意囉!!各位前輩...使用照相尺比較妥當喔^^

打魚人ㄉ家 哈瑪醬提醒您!!

評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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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發表於 2009-9-30 18:08:08 | 只看該作者
各位使用~香菸當尺寸的同好~不用管ㄊ罰不罰~我們一起改用~~阿比~跟秘魯~~當尺寸吧~~後搭拉~~~拉~~~拉(反正都是必備品)既不觸法~~又可以喝爽爽~~ +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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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發表於 2009-9-30 16:50:55 | 只看該作者
用賴打吧~
賴打總不可能觸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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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發表於 2009-9-30 15:24:47 | 只看該作者
還是用尺量吧 :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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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發表於 2009-9-30 14:26:26 | 只看該作者


這..........你不覺得有點................吹毛求痴....... :manto6:




                                       八里米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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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發表於 2009-9-30 13:16:15 | 只看該作者
哇. 哇..如果真有人因此被罰錢.如果沒繳錢又吃牢飯.
這樣應該在民主國家是行不通的.如果英明的政府敢這麼做.
那要找美國大叔.跟大叔告洋狀.指控台灣當局在搶人民的血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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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發表於 2009-9-30 13:02:54 | 只看該作者
呆丸就是呆丸~~~狗改不了吃屎~~~~~~~


習慣就好~~~~


官碼~~~~~


賣菸賺~~~規定罰錢~~賺~~~~~我操~~~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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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發表於 2009-9-30 10:58:33 | 只看該作者
台灣政府真是悲哀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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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發表於 2009-9-30 00:53:56 | 只看該作者
哈哈哈~~~welcome to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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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發表於 2009-9-29 23:29:00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 的帖子



好險有人翻這篇出來
         
我真是不知道這樣違法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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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發表於 2009-9-29 22:52:31 | 只看該作者
我咧,還有這種規定,還好大大有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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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發表於 2009-9-29 14:21:32 | 只看該作者
遊艇碼頭@@

是保七那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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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發表於 2009-5-4 14:42:13 | 只看該作者
感謝大大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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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發表於 2009-4-24 13:55:24 | 只看該作者
真是的!!!香菸自己花錢買低!!這樣也犯法~知道嚕!!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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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發表於 2009-4-24 00:26:43 | 只看該作者
不會啦, 想太多了....
我們既不是促銷, 也不是在宣傳香菸, 不會觸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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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發表於 2009-4-24 00:15:05 | 只看該作者
這真的是惡法阿
主觀上又沒有誘人吸菸的犯意
看來以後要加入藍白拖行列了
反正這個也是台灣的標準品之一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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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發表於 2009-4-23 23:21:26 | 只看該作者
不會吧~~~下次要小心了
感謝分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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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發表於 2009-4-23 22:19:55 | 只看該作者
應該沒那麼嚴重吧?法條寫得很清楚:『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大部分釣友po魚照,旨在強調魚獲的大小,附上香煙盒,為的是顯示其比例,
即非對香煙做廣告,亦未做宣傳促銷,所以應無所謂違法的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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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發表於 2009-4-23 22:17:22 | 只看該作者
感謝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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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發表於 2009-4-23 21:27:46 | 只看該作者
有那麼嚴重嗎. .叫政府全台禁制買賣香煙及吸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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