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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野生動物保護法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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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06-11-1 12:02:1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 b# o; f7 w6 z! S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F9 m+ W6 \; g: x* n5 I' o! h3 ]第三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
& H; o# q% A" J$ }一、野生動物: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動物。
8 n% x6 w* ~! L; Q7 z4 v, n: a二、族群量:係指在特定時間及空間,同種野生動物存在之數量。 . Z1 D. P2 m5 t$ w$ {6 B/ P- @
三、瀕臨絕種野生動物:係指族群量降至危險標準,其生存已面臨危機之野生動物。
. ?& S' C$ s. `* C5 F四、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係指各地特有或族群量稀少之野生動物。
. y; o" W% X7 Z* y) q, E' }五、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係指族群量雖未達稀有程度,但其生存已面臨危機之野生動物。
1 R8 _+ y1 F/ R6 B5 Q# v六、野生動物產製品:係指野生動物之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之全部、部分或其加工品。 4 w1 r+ \/ o& h/ P0 P& [' B
七、棲息環境:係指維持動植物生存之自然環境。
9 @+ D: b, h1 [6 b八、保育:係指基於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平衡之原則,對於野生動物所為保護、復育、管理之行為。
) y1 {8 T7 }$ [: ]: L7 ?九、利用:係指經科學實證,無礙自然生態平衡,運用野生動物,以獲取其文化、教育、學術、經濟等效益之行為。
2 ^& B, p7 p* _' V十、騷擾:係指以藥品、器物或其他方法,干擾野生動物之行為。 , _5 t- b) R- ?; p
十一、虐待:係指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野生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6 u. }) y& h+ H  ]5 S
十二、獵捕:係指以藥品、獵具或其他器具或方法,捕取或捕殺野生動物之行為。
! v2 ^( T- e4 ?3 T十三、加工:係指利用野生動物之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之全部或部分製成產品之行為。
1 P5 ]; ~/ d' x8 S$ {十四、展示:係指以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置於公開場合供人參觀者。
7 e% G  K$ b/ ?1 I% a* s. b; U- C2 K0 }
第十九條  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1 p) X" H0 H" E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5 g  g# c# W! S+ M1 r. A- n  P1 Y4 j二、使用毒物。
9 T6 G9 N3 b3 V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7 j5 s4 ^3 i4 ]0 p4 U
四、架設網具。
; l6 I/ j( J5 {/ N; R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E1 A# s! \) s: }1 \. f
六、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 X: G  |; u% q/ N# A7 x# F2 j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o; x1 X1 Y! V+ X/ K
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獸鋏或其他獵具,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 O; C% K' C2 {6 |# H: i2 D
1 m  }1 ?" }1 Z 依據上列條文看來,只要是在野外發現有人以毒,電,網,陷阱..等方式捕撈魚類的話,就可以向當地的縣市政府舉發,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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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06-11-1 13:43:08 | 只看該作者
不知道釣魚算不算陷阱之內 若是遇到比較會"""解釋"""的 不就掛點 :L1 K  i* F( u, C" p

5 p. P. E! e5 _那餵豆餅不就是誘餌ㄌ 釣竿釣組釣勾=====陷阱   他X的 又是文字遊戲  
4 m4 u+ b( T5 i& ~/ w4 f  `4 J& C+ R& V$ ^# j4 J
以前我朋友(戴帽子的)跟我說過這點 =====要不要而已 不然""官字兩個口""怎說都他對:L :L :L
' ^+ |; T3 h+ }9 M/ l1 u  e: R3 N, S# j( n/ U' C
[ 本帖最後由 花蓮123 於 2006-11-1 13:4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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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06-11-1 15:39:44 | 只看該作者
以釣魚方式獵捕野生動物是否屬禁止之列,端賴主管機關是否屬於公告禁止之方法.6 n7 J6 o. n% q
釣魚方式是屬於禁止的方法.2 w/ o5 ^7 [  {3 i$ |( L5 k
其實法律條文需要再解釋是有很多例子,但清楚明白的條文是不需要再解釋了,最重要的是在執行,是不是一體適用不分貴賤,更不論地域而且貫徹實行,如此才符合〔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 r3 F6 c, \% T. h1 E可惜通常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 }, ]* ?! h0 E; [
* Q4 t: @8 y4 e7 U: i歡迎到訪魚娛漁魚部落格 tw.myblog.yahoo.com/jacky65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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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06-11-2 13:56:34 | 只看該作者
那為何還有一堆人在調霞面ㄋ??他不是保育類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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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06-11-3 04:19:08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wear 於 2006-11-2 13:56 發表
0 Z! g4 l$ B! s, E7 V, f那為何還有一堆人在調霞面ㄋ??他不是保育類ㄉ

) P' _; {' k) A
+ H5 }) _, V" A& _: J0 h3 \& S他釣到霞面.他應該也是千百個不願意吧!!# ~# `5 w3 D9 R" N$ _4 W
畢竟有放生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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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06-11-3 18:08:08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wear 於 2006-11-2 13:56 發表
4 K; F, y2 J. r: u那為何還有一堆人在調霞面ㄋ??他不是保育類ㄉ
/ B( {. O: ^+ ]& m
一樣都是吐司 為什麼溪哥不來咬 為什麼來咬的是霞妹  我們能控制ㄇ?????????????? :L
% U9 T1 P  Q4 x  a如果 我們是去釣苦花 您信ㄇ???? :L :L :L
2 k- [0 i4 a) S1 X( p溪釣不違法吧   如果今天開始説溪釣違法 我馬上折斷竿 從此不釣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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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06-11-3 18:16:14 | 只看該作者
忘了  今天去釣魚 不代表帶走魚穫 不代表吃了那隻魚 不代表魚沒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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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06-11-4 09:12:09 | 只看該作者
釣魚本來就是一種漁獵ㄉ行為
/ U# s, B, }" @' @: C; k. B小弟不抓.不代表別人就不能抓
6 C: @! {# S" n2 M8 ^9 |不抓不會比較清高.抓了我也不會覺得就一定會怎樣
* q% ?/ N1 C+ Y) N4 L4 ^人人心中都有一把尺自行去衡量便可: Q1 V: e/ H* B. `* a; B4 z
我釣魚只為自己.開心釣魚.釣魚開心
- y6 K7 }1 G) y$ f我養魚只為自己.賞魚開心.開心養魚
( a( v1 A: v6 P  @2 ^* R  k我放魚只為自己.給空間時間讓他成長得以延續後代
: _, w- E+ y# D我永遠都有魚釣.他永遠都能安心長大0 B. c" E  e- K- v
做啥事自己開心就好.只要認為值得就去做
) ~: \+ G* j  X/ Y& D若過不了自己這一關.別人說你再好有啥屁用3 G5 E" `- L6 E4 E
打了一堆廢話...手酸累了..總之就是開心就好! _& N( I) N( k( Y' R( i; S
4 q7 g! U. V, e5 J' f9 q" B# p
[ 本帖最後由 大冒險家 於 2006-11-4 02:1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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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06-11-5 01:41:37 | 只看該作者
其實野生動物保育法.還是有其暇疵存在.明文規定是不准補獵.宰殺.販賣.飼養等...但其中有一條利用.就有點模擬兩可.只要向轄區有關單位申請.還是可以飼養跟宰殺.做為其他用圖.而植物方面.就更寬ㄌ..只要不觸及森林法.國家公園管里法.一般都規範在文資法中..所以...只要詳讀內容...還是會發現...有漏洞ㄉ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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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06-11-9 16:51:56 | 只看該作者


第十九條  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 Y- h) f9 B+ L3 ?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x- y+ p0 `* v: W0 A
9 g+ U, A+ D% Q* c
這是我之前作農業法規找到的爭議法規,我們老師說這是為了保護特定人士!
3 {8 r! J* D/ y4 J% r3 [所以我們自己組一族(釣魚族)就可以受到保護了嗎?
" S# R* d, V8 x' j' h還是要拿獵槍來打魚我也不會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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