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聯合國

 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熱搜: 活動
12
返回列表 發新帖
樓主: san590816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2011/09/02我與海巡總署的信件往來2

[複製鏈接]
21#
發表於 2011-9-3 22:11:52 | 只看該作者


同條第3項:「漁港主管機關在不妨礙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港區污染情況下,應指定區域,訂定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不受第1項第4款之限制」...

這條給予了各港區主管機關解釋非常大的解釋空間,何謂"不妨礙港區作業.安全"?
其實主管機關可以認定整個港區內若有人做釣都會防礙港區作業或安全...因而不開放垂釣...
建議應該從修法方面下手...例如修改成:"漁港主管機關應於港區內規劃一定區域使其不妨礙港區作業、安全,並訂定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不受第1項第4款之限制...."
分享到Facebook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22#
發表於 2011-9-4 18:39:20 | 只看該作者
每次看到大大的用心
小弟就很感動
謝謝大大為釣魚的人爭取福利..
分享到Facebook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23#
 樓主| 發表於 2011-9-6 02:42:41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 的帖子

感謝大家支持.在他們回覆我第3封信件前我已構思幾個方式屆時會擇一用上.目的只有一個請還給我們該有的釣權而且不是只是辦那種讓某某單位有利可圖的開放方式
分享到Facebook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24#
發表於 2011-9-10 22:35:10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20# 的帖子

我給你一個讚! 其實海巡署及漁業署會互推,官官相護沒有人要擔責任的,自己的業務忙不完了還要搞你著個開放港口,增加的業務誰搞?我想絕對不會有人自告奮勇的!
再說該漁港口業務是各縣市主管機關管理的,同樣是上述的問題沒人擔責任!
分享到Facebook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手機版|廣告刊登|釣魚聯合國

GMT+8, 2025-9-10 06:02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