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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坪林溪釣要收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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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10-4-9 10:17:1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真不知這個政府再想什麼??哪麼多的失業人口和收入減少的人民,不幫他們想想辦法,只知道想破腦袋也要挖人民的錢,像我溪釣幾乎不抓魚的也要繳費,時在心裡很不爽,是不是有錢人才能釣魚啊!!!
4 Q+ h+ q. l! z( r' H9 t8 D     (轉貼聯合新聞網)台北縣首創溪流垂釣收費制度的坪林鄉,規畫北勢溪今年6月起至10月底,釣客可「分月分區垂釣」,坪林鄉公所昨天示突然收到新店警分局來函表示即日起民眾如違法垂釣,由公所以行政罰法處理即可,除非有違反漁業法的毒魚、電魚等行為,才交由警方處理。! ]& a# G' ~( t. K$ e/ g$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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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公所大表不滿表示,公所護魚隊都是熱愛鄉土志工組成,即使釣客在封溪護魚路段違法垂釣,志工並無強制力可帶離違法釣客,警方做法形同棄守大台北水源保護區的坪林鄉流域,不但傷害好不容易建立的封溪護魚成果,對於北勢溪水質維護也會帶來傷害,更會造成北縣其他想跟進封溪護魚的鄉鎮市卻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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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林鄉公所表示,警分局只來函就要將垂釣取締業務移給公所,相當不妥,如果真要由公所開罰,除非主管機關縣府農業局將開罰權利交給公所執行,並配置具備公務員身分的護魚人力,才能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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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 O% N" m, J9 n4 T; q; |參與封溪護魚10多年的坪林鄉民代表王成意強調,即使農業局授權給公所開罰,因違法垂釣者大多選在入夜後進入溪流垂釣,鄉公所人員傍晚就下班離開,如何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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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警分局督察組長蘇榮明澄清說,警方並非全然不管,只要公所有需要,都可隨時通知當地警力前往支援取締,轄區警方會協助,釣客如果違法垂釣,公所可依違法漁業法的相關行政罰法取締裁罰,並不需要將違法者直接交給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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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10-4-10 12:16:33 | 只看該作者
我剛剛看要變成6/1...靠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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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10-4-10 08:04:02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海客 於 2010-4-9 10:17 發表
0 s! R: w% q1 a! @真不知這個政府再想什麼??哪麼多的失業人口和收入減少的人民,不幫他們想想辦法,只知道想破腦袋也要挖人民的錢,像我溪釣幾乎不抓魚的也要繳費,時在心裡很不爽,是不是有錢人才能釣魚啊!!!% s# E( i" C- M6 t
     (轉貼聯合新聞網)台北縣 ...
! ^; p/ w. X( j0 }  t
又是一個佔地為王的例子.美其名封溪護漁./ e9 B7 k; ~! z5 u: R
實則營利目的.如果每個鄉鎮都跟進.
. y* U9 Y3 ~7 l# A那全台的溪釣玩家也就甭玩了
* F# s, h4 A/ L% P% E很多公所一有財務問題.就把腦筋動到小老百姓身上.5 l+ c# J. x& U& Q
正所謂''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4 m, ~2 D0 @  R6 V' ^8 @% g
上層根本不知民間疾苦.只會用制度坑人.用制度殺人.9 I) _( X) [, `# B7 c
另外何謂[農業局授權給公所開罰]?根本亂搞一通./ I) O# {' I" T3 ^9 d
公所又不是執法單位.公所若將釣客取締裁罰.; w$ p. j* Q& m% I
釣客若不付罰金.或沒有能力付罰金.難道要入獄服刑?
$ \5 `; l6 \  C# P. r' [& m北部的鴿子還真閑[隨時通知當地警力前往支援取締]
% t) d0 j7 Y3 q% g. O, h+ Z; M莫非北部已經四海昇平.路不拾遺.夜不閉戶?若如此.
# m+ y. H' j3 Q3 \" i恭喜北部住戶.我們南部還做不到這一點.真慚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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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10-4-10 05:08:39 | 只看該作者
5/1開放日都快到了還在規劃~等規劃好魚都被搞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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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10-4-10 03:12:24 | 只看該作者


坪林鄉公所意見表達信箱
; a% ]# Z# N1 b7 a6 V$ v7 l0 uhttp://www.pinglin.tpc.gov.tw/chiefA.asp
# i2 v: I, ~" ~希望各位先進同好們能''多多''上去表達意見,! L# J* U& e. c; E1 p
讓他們聽到大家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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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10-4-9 21:36:30 | 只看該作者
有誰知道被抓到要罰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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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10-4-9 20:40:54 | 只看該作者

秋山

說到收費~~如果給錢能讓溪裡生態狀況一級棒~我甘願給!!如果給錢能讓溪邊環境一級棒~我甘願給~如果給錢能讓當地軟硬體建設一級棒~我甘願給!!如果給錢能斷絕毒/電/炸/網的狀況~我甘願給!!如果給錢什麼都做不到.....我一毛都不想給!!就算偷掉後放回溪裡我都寧願去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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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10-4-9 19:57:18 | 只看該作者
唉!有了鈔票,無了X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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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0-4-9 19:46:21 | 只看該作者
感謝大大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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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0-4-9 17:04:18 | 只看該作者


除非他明確的表示把由釣客身上收取的費用用在放流魚苗保護生態上,不然我覺得這個錢收了最後是進誰的口袋???$ i( [" r$ ^! x+ _6 [
就像上面釣友說的,如果是海釣場的話收費當然有理,因為場地工具魚都是老闆的,可是坪林並不是鄉公所的,是全台灣人民共有的,他憑什麼理由收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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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0-4-9 14:08:19 | 只看該作者
釣溪釣收錢 ...
1 l" J3 ~: ]4 T
' J1 P8 V3 W8 A3 }那跟海釣場有甚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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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0-4-9 13:52:29 | 只看該作者
警察到底在想什麼啊?感覺說法前後矛盾。再說,鄉公所的人根本就沒有執法權力,條子杯杯想懶惰也不是用這種方法啊~~~一整個不符合法律原則的感覺。 釣魚要收錢是還好,但這些錢為何要收,用在哪,就不太明白他的意義何在了。 感覺鄉公所應好好說明一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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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0-4-9 10:20:17 | 只看該作者
看了新聞內容  ㄟ害 4 4 :u2fish24 :u2fish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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