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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野生動物保護法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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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06-11-1 12:02:1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L% W0 u6 j& ?- m5 D6 R+ f
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T: d) b% |' T9 u/ r第三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 . q! h" O9 ]! C" I$ {8 h9 D; P, _
一、野生動物: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動物。
& t2 r! E1 ]' D) n二、族群量:係指在特定時間及空間,同種野生動物存在之數量。 - H( c) ~7 j  o) P) c: E7 h$ ^
三、瀕臨絕種野生動物:係指族群量降至危險標準,其生存已面臨危機之野生動物。 6 o" d$ l0 V8 }
四、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係指各地特有或族群量稀少之野生動物。 ; V1 M  K. K. ^
五、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係指族群量雖未達稀有程度,但其生存已面臨危機之野生動物。
& `% j. j4 F& M$ H4 L六、野生動物產製品:係指野生動物之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之全部、部分或其加工品。
; |  N0 B1 n3 y( U) W" {9 E七、棲息環境:係指維持動植物生存之自然環境。 * b* f) _" U/ Z) O* L0 Y+ @
八、保育:係指基於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平衡之原則,對於野生動物所為保護、復育、管理之行為。 / I/ \* ]% {. }' O
九、利用:係指經科學實證,無礙自然生態平衡,運用野生動物,以獲取其文化、教育、學術、經濟等效益之行為。 ) p4 r8 A: v% k, Y4 u
十、騷擾:係指以藥品、器物或其他方法,干擾野生動物之行為。
5 @/ Q8 D8 a8 B1 v% [十一、虐待:係指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野生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 H; P  \8 p" \十二、獵捕:係指以藥品、獵具或其他器具或方法,捕取或捕殺野生動物之行為。
4 A' i# ?+ ?# l1 {7 v* p) e十三、加工:係指利用野生動物之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之全部或部分製成產品之行為。& k6 O$ E* _, e$ x: y$ p% p
十四、展示:係指以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置於公開場合供人參觀者。
5 Z2 O5 k. R( }+ W1 }
& T4 `$ m; i/ w$ @第十九條  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 K8 O, K: y. V2 n1 Y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8 T; K* H7 K! \$ P6 z* N二、使用毒物。) o- ^: x& ]+ V$ Q$ l+ R
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 l2 P' ?2 `: Z( ^8 A/ A
四、架設網具。
- z! f' R0 {: @, c2 W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 `4 m7 k2 C* r8 ]' n# J1 o* {0 M六、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 Z9 o+ b+ J6 S, b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 @' @9 k* Y5 B9 h# p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獸鋏或其他獵具,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 d* X4 |, m% ?9 _
& B* s( j2 V: x$ y8 I/ ^& H 依據上列條文看來,只要是在野外發現有人以毒,電,網,陷阱..等方式捕撈魚類的話,就可以向當地的縣市政府舉發,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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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06-11-9 16:51:56 | 只看該作者
第十九條  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9 p1 C0 Q2 Y, G
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 o3 W* D" L& v& I' u" A3 \- p3 D+ v  B! C5 D" V
這是我之前作農業法規找到的爭議法規,我們老師說這是為了保護特定人士!: m( n( o$ G$ q& O# l
所以我們自己組一族(釣魚族)就可以受到保護了嗎?
0 Y  C6 y. z( J還是要拿獵槍來打魚我也不會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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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06-11-5 01:41:37 | 只看該作者
其實野生動物保育法.還是有其暇疵存在.明文規定是不准補獵.宰殺.販賣.飼養等...但其中有一條利用.就有點模擬兩可.只要向轄區有關單位申請.還是可以飼養跟宰殺.做為其他用圖.而植物方面.就更寬ㄌ..只要不觸及森林法.國家公園管里法.一般都規範在文資法中..所以...只要詳讀內容...還是會發現...有漏洞ㄉ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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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06-11-4 09:12:09 | 只看該作者
釣魚本來就是一種漁獵ㄉ行為
5 B8 F6 A- B( Q小弟不抓.不代表別人就不能抓5 c- e* U) K+ W5 q1 T5 |6 h1 Y
不抓不會比較清高.抓了我也不會覺得就一定會怎樣
+ ~/ e+ }& `/ b9 X% f人人心中都有一把尺自行去衡量便可& p' ]0 c( P6 F0 F. X" e. w+ n! a! l) Q
我釣魚只為自己.開心釣魚.釣魚開心
; U1 b8 I3 L3 t我養魚只為自己.賞魚開心.開心養魚
0 h# {+ X/ u2 \" d5 O. [& X我放魚只為自己.給空間時間讓他成長得以延續後代1 \1 N( i* ?) `# J: c2 h! C  j
我永遠都有魚釣.他永遠都能安心長大* K& k1 A+ |6 K) m+ f, W9 @# S
做啥事自己開心就好.只要認為值得就去做
+ ~: L  Z0 a$ F( @8 H5 X若過不了自己這一關.別人說你再好有啥屁用
- j* O4 E0 L. g+ c打了一堆廢話...手酸累了..總之就是開心就好
" _$ n9 x$ E* |1 n+ T+ ]" L3 L# k; ^1 A. Y! ~- s
[ 本帖最後由 大冒險家 於 2006-11-4 02:1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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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06-11-3 18:16:14 | 只看該作者


忘了  今天去釣魚 不代表帶走魚穫 不代表吃了那隻魚 不代表魚沒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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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06-11-3 18:08:08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wear 於 2006-11-2 13:56 發表
- O- J5 E$ Y8 m! o3 b那為何還有一堆人在調霞面ㄋ??他不是保育類ㄉ

: t3 ]0 I( ?) ]+ H% E一樣都是吐司 為什麼溪哥不來咬 為什麼來咬的是霞妹  我們能控制ㄇ?????????????? :L   g0 V4 N8 t6 h$ ?( C( n2 F
如果 我們是去釣苦花 您信ㄇ???? :L :L :L - H7 e% D& c# Y' V
溪釣不違法吧   如果今天開始説溪釣違法 我馬上折斷竿 從此不釣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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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06-11-3 04:19:08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wear 於 2006-11-2 13:56 發表) E' T2 A0 D( m' O
那為何還有一堆人在調霞面ㄋ??他不是保育類ㄉ
6 y( L( Q" B9 C" l" |

! v& I/ H+ t0 D他釣到霞面.他應該也是千百個不願意吧!!% K  A3 _) F/ A# F) X8 B
畢竟有放生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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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06-11-2 13:56:34 | 只看該作者
那為何還有一堆人在調霞面ㄋ??他不是保育類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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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06-11-1 15:39:44 | 只看該作者
以釣魚方式獵捕野生動物是否屬禁止之列,端賴主管機關是否屬於公告禁止之方法.* k3 M1 y, E8 ]" D
釣魚方式是屬於禁止的方法.
+ q1 S* N: L2 {: Y8 f其實法律條文需要再解釋是有很多例子,但清楚明白的條文是不需要再解釋了,最重要的是在執行,是不是一體適用不分貴賤,更不論地域而且貫徹實行,如此才符合〔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 e  z4 O& j* Y( D5 M+ Y* d! g可惜通常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i- u. i  e# W/ Y
. v0 U8 Z7 j# u) ?# g- S
歡迎到訪魚娛漁魚部落格 tw.myblog.yahoo.com/jacky65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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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06-11-1 13:43:08 | 只看該作者


不知道釣魚算不算陷阱之內 若是遇到比較會"""解釋"""的 不就掛點 :L
: v" _1 i4 q% V" @
$ q; L5 H: r" v/ G  G) n那餵豆餅不就是誘餌ㄌ 釣竿釣組釣勾=====陷阱   他X的 又是文字遊戲  * G) ~" a5 ?! v& e  k# t
2 l1 a- M6 v( Z$ k' g
以前我朋友(戴帽子的)跟我說過這點 =====要不要而已 不然""官字兩個口""怎說都他對:L :L :L" C, A+ _7 b% C1 j$ I+ U; f/ c3 c# h

) A: d5 ^8 S+ ~* d2 r[ 本帖最後由 花蓮123 於 2006-11-1 13:4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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