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聯合國

 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熱搜: 活動
查看: 1491|回復: 14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新消息!!!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2-1-29 23:25: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今天去呆呆潭解癮,聽到條杯杯說,

過年後,水警會開抓,無勸導,抓到就一張 1萬8千大洋


所以,想去解癮的,請小心

我剛回到家而已
分享到Facebook
2#
發表於 2012-1-29 23:31:12 | 只看該作者
天ㄚ!!!!天理何在ㄚ!!!!!感謝告知!!!!
分享到Facebook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3#
發表於 2012-1-29 23:41:4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pochuan0467 於 2012-1-30 00:07 編輯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條
管理機關(構)在不影響其水庫興辦之運用目的及水質需要條件下,得劃定公告供民眾垂釣之區域,並規定垂釣方式及有關事項。

只要 你是使用假餌  或蚯蚓  小蝦  不會污染當地水質  

他們沒辦法開單

至於 它們開的18000  原因 理由  是啥   ?
分享到Facebook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4#
 樓主| 發表於 2012-1-29 23:52:22 | 只看該作者

聽說,真要開,還有一條是5萬4的

只是,通常不會這樣狠

有去過的朋友就知道,通常要釣,一定會挖地弄舒適點方便坐著釣  

就是這一條=破壞水土保持=5萬4大洋
分享到Facebook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
發表於 2012-1-30 00:00:50 | 只看該作者


sa839b 發表於 2012-1-29 23:52
聽說,真要開,還有一條是5萬4的

只是,通常不會這樣狠

這一條據說是翡翠水庫專用的惡法!有朋友被開過
分享到Facebook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6#
發表於 2012-1-30 00:07:19 | 只看該作者
還好  我不會這樣挖 這樣釣  

只是  如何證明  是當事人挖的 或前一個釣友挖的
分享到Facebook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7#
 樓主| 發表於 2012-1-30 00:22:06 | 只看該作者
pochuan0467 發表於 2012-1-30 00:07
還好  我不會這樣挖 這樣釣  

只是  如何證明  是當事人挖的 或前一個釣友挖的 ...

條杯杯來說你座的位置,是你挖的,你就很難說清楚了
分享到Facebook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8#
發表於 2012-1-30 04:27:48 | 只看該作者
靠   很爛
只給人下網抓.不給人釣喔
分享到Facebook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9#
發表於 2012-1-30 14:26:31 | 只看該作者
第十二條           蓄水範圍內之孳生魚類(物),管理機關(構)得出售或許可他人捕撈。
分享到Facebook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10#
發表於 2012-1-31 09:46:18 | 只看該作者


pochuan0467 發表於 2012-1-30 14:26
第十二條           蓄水範圍內之孳生魚類(物),管理機關(構)得出售或許可他人捕撈。 ...

可以拍照具體舉證舉發網魚的對水庫的污染的任何情事   因為縱然水庫可以同意讓人網捕水庫魚類  但業者如有污染的情事仍可與釣友一樣適用該法之罰則部份    記得發文正本給經濟部水資局  副本某立法委員辦公室及某新聞媒體知照
並於文末加註敦請鈞局舉發後副知舉發人若未見其行政處份則函轉監察院    讓他寫一堆傷腦筋的報告 參考看看   讓當局也去抓抓撈捕業者  不要老是讓釣者當撈捕業者的眼中釘  一味被打壓  要互相一下  釣友被開一張就舉發一件    平衡一下生態別讓釣友老是當墊腳石   業者卻逍遙法外   讓水警為難  盡量息事處理  減少對釣友的傷害  

分享到Facebook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11#
發表於 2012-2-5 18:06:28 | 只看該作者
釣魚不可以
搓魚應該沒事的
大家去搓魚就可以啦
變通一下啊
分享到Facebook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12#
發表於 2012-2-15 21:43:20 | 只看該作者
對阿....如果不用粉餌,用蚯蚓的話會罰嗎
如果沒有挖掘土地也要罰嗎
有人能給正確答案嗎
分享到Facebook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13#
發表於 2012-2-20 13:33:41 | 只看該作者
想想~禁令越來越多囉!
那個不能釣~那個不能去!!
天理何在!!也留一個給愛釣魚的人一點空間!!
分享到Facebook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14#
發表於 2012-2-21 12:06:12 | 只看該作者
餵魚也有罪
啊...............................
分享到Facebook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15#
發表於 2012-2-21 13:51:1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脆皮豬血糕 於 2012-2-21 13:52 編輯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條
管理機關(構)在不影響其水庫興辦之運用目的及水質需要條件下,得劃定公告供民眾垂釣之區域,並規定垂釣方式及有關事項。
但是水庫大門又沒開放給民眾自由進出釣魚,都是走小路進去
用腳踏平土地座釣也算開挖破壞水土嗎? 真是牽強的理由
再說 有條件開放釣魚也好管理規劃阿  
下次進去不帶釣竿改待八卦網用趴的
反正第十二條   蓄水範圍內之孳生魚類(物),管理機關(構)得出售或許可他人捕撈
分享到Facebook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手機版|廣告刊登|釣魚聯合國

GMT+8, 2025-9-3 22:38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