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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於 2006-11-30 15: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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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附上一個司法院宣導文件
更各位大大有關(愛喝酒的)
Q:酒醉駕車扣車問題
A:
依95年7月1日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是以目前警方對於酒後駕車而酒精濃度超過規定表準者,得依上開規定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
此係行政權之作用,屬警察機關之權責。
宣導一下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切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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