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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漁港內有以下行為歡迎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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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2-18 20:35: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民眾可利用手機或行車紀錄器拍攝亂丟垃圾行為人,

清楚的連續動作及車牌號碼,並註明時間、

地點等明確事證逕向當地環保局檢舉,
經查證屬實將依法告發,

並於行為人到繳後,各縣市政府將提撥罰款金額的10%以上發給檢舉人作為獎金,

各縣市提撥的獎金比例不同。


.

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7 條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二、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
六、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處所。
七、隨地便溺。
八、於水溝棄置雜物。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第 5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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