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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蟳蟹太小不能抓,否則重罰!行政院漁業署為保護近海蟳蟹類生態資源,宣布昨日起實施「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
漁業署強調,全年禁止採捕甲殼寬未滿八公分之花蟹(鏽斑蟳)、三點仔(紅星梭子蟹)、花市仔(遠海梭子蟹)、甲殼寬未滿六公分之石蟳(善泳蟳),以及甲殼長未滿六公分之蛙形蟹(旭蟹)。
漁業署表示,考量捕獲蟳蟹類之三種主要漁法,全年皆可能有捕獲開花母蟹,惟主要繁殖期為每年八至十二月,因此每年自八月十六日至十一月十五日止,禁止捕撈將受精卵抱於體外腹側之母蟹(開花母蟹)。倘誤捕禁止捕撈之蟳蟹類,不論存活或已死亡,應放回海中,不得攜帶入港或持有。一經查獲將罰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漁業署表示,台灣沿近海域蟳蟹類主要棲息於十至一百公尺以淺陸棚區之沙或沙泥底,每年九到十一月為盛產期。目前捕獲蟳蟹類之主要海域有高雄市、嘉義縣、澎湖縣、新北市、台南市、台中市及基隆市等七個縣市,其中又以新北市、澎湖縣及高雄市為大宗,作業方式以拖網、刺網與籠具等漁法捕獲,並以前述五類蟳蟹為主要漁獲。
為讓未成熟或體型過小之蟳蟹得以成長,避免不具經濟價值的小蟳蟹被捕殺,才訂定相關蟳蟹可採捕之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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