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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7 苗栗縣公告實施封溪護漁保護措施之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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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2-15 10:40:2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苗栗縣公告實施封溪護漁保護措施之溪流

  
鎮鄉

  
  
溪流名稱

  
  
封溪範圍

  
  
封溪時間

  
  
保護管理規定

  
  
封溪法律依據

  
  南庄鄉

  
  蓬萊溪

  
  南庄鄉南江村長崎下以上蓬萊溪(南河)、八卦力溪及其支流共約15公里

  
  自99年3月5日起全面實施保護,如有必要時由本府另行公告開放日期。

  
  封溪禁漁期間禁止任何方式(含垂釣)獵捕水產動植物,違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5款之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

  
  南庄鄉

  
  東河溪

  
  南庄鄉東河村中興橋以上東河溪及其支流共約80公里。

  
  自99年3月5日起全面實施保護,如有必要時由本府另行公告開放日期。

  
  封溪禁漁期間禁止任何方式(含垂釣)獵捕水產動植物,違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5款之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

  
  大湖鄉

  
  大窩溪

  
  大湖鄉大寮村阿缺潭以上大窩溪及其支流共約6公里。

  
  自99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止。

  
  封溪禁漁期間禁止任何方式(含垂釣)獵捕水產動植物,違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5款之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

  
  大湖鄉

  
  坑美寮溪

  
  大湖鄉武榮村忠孝橋以上坑美寮溪及其支流共約3公里

  
  自97年01月0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

  
  封溪禁漁期間禁止任何方式(含垂釣)獵捕水產動植物,違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5款之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

  
  大湖鄉

  
  大湖溪

  
  大湖鄉大湖溪中興橋至笳苳樹段長約5.5公里

  
  自98年11月12日起至101年11月30日止。

  
  封溪禁漁期間禁止任何方式(含垂釣)獵捕水產動植物,違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5款之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

  
  泰安鄉

  
  八卦力溪

  
  泰安鄉八卦村一鄰錦卦吊橋以上八卦力溪及其支流共約8公里。

  
  94年1月7日起全面實施保護,如有必要時由本府另行公告開放日期。

  
  封溪禁漁期間禁止任何方式(含垂釣)獵捕水產動植物,違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5款之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

  
  泰安鄉

  
  大湖溪

  
  泰安鄉中興村大湖溪中興檢查哨至司馬限新興部落

  
  自99年01月18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

  
  封溪禁漁期間禁止任何方式(含垂釣)獵捕水產動植物,違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5款之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

  
  獅潭鄉

  
  新店溪

  
  獅潭鄉新店溪新店一橋至新和橋段,包括支流大東勢溪、小東勢溪及鄰近向東牌之野溪共約18公里。

  
  94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保護,如有必要時由本府另行公告開放日期。

  
  封溪禁漁期間禁止任何方式(含垂釣)獵捕水產動植物,違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5款之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

  
  西湖鄉

  
  西湖溪

  
  西湖鄉湖東村楓廚溪口以上至高埔村法龍橋以下之河段

  
  自98年7月1日起至100年6月30日止。

  
  封溪禁漁期間禁止任何方式(含垂釣)獵捕水產動植物,違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5款之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

  
  三義鄉

  
  龍騰溪

  
  三義鄉龍騰村龍騰溪智祿橋上下游各500公尺

  
  自97年9月17日起至100年9月16日止。

  
  封溪禁漁期間禁止任何方式(含垂釣)獵捕水產動植物,違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5款之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

  
  三義鄉

  
  龍騰溪

  
  三義鄉鯉魚潭村下游龍騰溪觀音橋為起點至上游龍騰溪龍騰橋為終點全長2950公尺

  
  自97年10月28日起至100年10月28日止。

  
  封溪禁漁期間禁止任何方式(含垂釣)獵捕水產動植物,違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5款之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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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1-2-15 11:26:10 | 只看該作者
<<封溪禁漁期間禁止任何方式(含垂釣)>>...連垂釣都不行..不好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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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1-2-15 13:41:03 | 只看該作者
沒關西啦!封個幾年以後就很多大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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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1-2-15 14:07:12 | 只看該作者
封溪的目的是在於"護漁"也就是說太多釣客都是大小通吃
還外加不擇手段的要弄到水裡的魚
所以大家釣魚還是要小魚放生
大魚取需要的量其餘皆放生
如此這樣才有源源不絕的魚可釣
也不用在享封溪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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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1-2-15 15:31:38 | 只看該作者


封溪護魚目的當然是如此!
但聽說好像事實卻是跟錢有關係?!_好比這區域提出封溪護漁企劃案,提報縣市農漁業單位審核,通過後就會撥發一筆專案款補助(好像都是百萬起跳),讓這區域的人好好使用;當然聽內情人士說,幾乎就先拿大部分的CoCo在這區域內先人人有分...%%@%^#@...不知是真是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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