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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里焚化廠附近 移動測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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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10-5-25 09:25: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P>八里焚化廠附近 移動測速器 違規搶錢 更新日期:2010/05/25 04:11 〔記者何瑞玲、黃敦硯、翁聿煌、王述宏/台北報導〕</P>
<P><FONT size=3>台61線西濱快速公路<FONT color=red>北縣八里焚化廠</FONT>附近,有一座固定測速器因故停用,警方就在該處改用「<FONT color=red>移動式測速器</FONT>」執勤</FONT>;</P>
<P>一般人被照相大多自認倒楣,但有一名細心的運將重回現場,卻發現「前有測速照相」的警示牌,距「測速照相機」位置不到<FONT color=red size=3>300公尺</FONT>,違反相關規定,歷經更二審裁定後,終於得以翻案成功,保住荷包裡的3000元! 移動式代替固定式 此一裁定影響所及,與運將有相同遭遇的其他駕駛人,可能依據同一理由,要求翻案並退回罰款。 </P>
<P>「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規定,「採用固定、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在100公尺前,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在300公尺前,明顯標示」。</P>
<P>&nbsp;運將被照相開罰處是快速公路,依規定,警示牌須在照相機前方「至少」300公尺,但記者昨天實際到場測量兩者距離,竟然只有250公尺左右,根本未達最低標準;也就是說,在運將翻案成功之後,可能仍有其他駕駛人在此遭照相開罰。 警告牌距離不足 台北縣交通警察大隊副大隊長鄭永裕說明,當初設立此測速照相器時,該快速公路尚未通車,屬一般平面道路,故未以快速公路的標準設置警告標示牌;97年初,警政署通令全面暫停使用感應線圈式測速器,該測速器暫停使用迄今,後來台61線快速公路全線通車,才未調整兩者距離。 </P>
<P>本案是顏姓計程車司機於98年2月26日上午11時47分,行經林口鄉台61線西濱快速公路,在18公里處因超速而被告發,罰鍰3000元,他不服,向板橋地方法院交通庭聲明異議。 </P>
<P>顏姓司機本以警方未著制服、未開警示燈為由,質疑告發程序有瑕疵,但被法院駁回;他再質疑雷射波受干擾,法官認定超速是事實,仍駁回。 </P>
<P>運將搶回三千元 後來顏姓司機在警方抗辯理由中,總算找出取締瑕疵,他根據舉發照片上面的註明,發現被拍到違規的地點,距18公里處尚有幾十公尺距離,直覺當地好像有個警告標示,他重返現場,發現這個「前有測速照相」警示牌,卻設在17.7公里處,相減之後,可證明兩者相距絕對不到300公尺。 顏姓司機以「未依法定距離設置明顯標示」,認為照相舉發暨裁罰違誤,據以聲明異議;板橋地方法院交通庭更二審法官採信他的說法,認定舉發程序於法未合,裁定原處分撤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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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0-5-25 09:38:11 | 只看該作者
開車還是開慢一點比較安全啦
雖然這條路車少路又直
被抓到3000也是辛苦錢
大家也沒那閒工夫跟警察花和出庭辯護
依限速行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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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0-5-25 10:02:02 | 只看該作者
測速照相機還有再喔~那天去八八八才瞄到~~就在焚化爐下面的那個紅綠燈旁邊!!!

請各位經過此路段請減速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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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0-5-25 11:26:19 | 只看該作者
那我完了.....真的要拍  我不知道被拍多少張了  只是都還沒收到  老天爺保佑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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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0-5-25 11:46:20 | 只看該作者


不做虧心事.不怕半夜鬼敲門~行車速度慢一點總是比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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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0-5-25 12:43:41 | 只看該作者
<P>我現在已經有點神經質了,一不小心就超速,前陣子從各地收集到不少張紅單...</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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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10-5-25 21:28:35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 的帖子

該死有這種事 還真是不知道!!
            
下次過去要小心了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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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10-5-26 22:03:33 | 只看該作者
是喔~
那裡有測速照相喔~
我在那送貨送了2年~
今天才知道~
明天有機會去觀察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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