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聯合國

 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熱搜: 活動
查看: 850|回復: 2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請教非法網魚 電魚 毒魚等等違法的相關法令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07-7-17 02:23: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這些在非禁魚區 適用哪種法令 又會遭受到什麼樣的懲處

如要檢舉該由什麼樣的法令來申訴 因為怕到時候警察不受理

因為有些警察的法律常識真是不敢領教

在此想請教了解這方面的前輩 給予小弟或是大家一個可依循的法律途徑

在報警以後可以不怕警察推託不受理 或是違法之人置之不理

只要有法 相信一切都能順利
分享到Facebook
2#
發表於 2007-7-17 03:06:24 | 只看該作者
大大..最近剛好有釣友分享
http://www.unitedfishingnet.com/ ... mp;extra=#pid113760
分享到Facebook
3#
 樓主| 發表於 2007-7-17 03:33:53 | 只看該作者
我找到一篇動物保護法第19條與第49條 明文規定

第十九條  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二、使用毒物。
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
四、架設網具。
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獸鋏或其他獵具,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管制事項者。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者。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三條規定,規避、拒絕或妨礙者。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
五、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其場所及設備不符合標準者。
六、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未申請許可者。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證。

其中還是沒有對網魚人有責罰 頂多沒收漁網 並無太大的懲罰 希望有能力之人能督處修法

下列為動保法法規

http://www.sow.org.tw/conservation/policy&law/plwa.htm
分享到Facebook

手機版|廣告刊登|釣魚聯合國

GMT+8, 2025-9-5 12:03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