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敬的縣長您好: 小弟是一位從事LED的中小企業主,平日休閒喜歡和三五好友溯溪釣魚,針對近年來封溪政策提出幾點建言: 1.封溪立意良善,但執行面有問題:封溪變成只封我們這些守法的百姓,在地人一樣捕撈,只要是當地或熟識的人,巡護人員多會放過,靠近馬路旁有人車經過,還不敢明目張膽,所以還看得到魚,上游一些支流及不在馬路旁的地方早以被捕撈光,夜晚更是熱鬧 2.選擇時段封溪 ,非全面性封溪: 有釣友的地方,毒.電,流刺網還不敢太囂張,一但全面禁釣,非法人員如入無人之地,肆無忌憚 3.釣魚不會造成漁源枯竭:小弟五歲開始垂釣已30年,從未釣不到魚,除非之前有人毒,電魚,那只能用一個慘字形容,大小無一倖免,所以應該立法嚴辦毒電魚者,而非找釣友開刀,且一般釣友皆是愛魚之人,純休閒非靠漁獲生活,太小的魚大都釣完會再放回去 4.溪流自然環境是屬於全體台灣人民所擁有及保護,非一鎮一縣之資產,封溪決策應讓多數人參與: 5.應多多提倡戶外活動:溪釣對一般老百姓來說是最廉價也最健康的休閒活動,眼前社會青少年問題嚴重皆是沒有適當的場所和管道讓他們休閒與發洩精力,一昧禁釣連帶讓我們這些釣友失去休閒的重心,也讓釣魚的相關產業無法生存 6.立法後嚴格執行:a.小於15cm的魚一律放回 b.產卵繁殖季節禁止垂釣 c.毒,電,流刺網加重刑責 d.建立申請釣魚證制度,縣府可增稅收 以上謹此建言
8 K6 S# {& z* d' I# m6 O9 h% L$ Q. E* O
- q) {# R1 |, t, T# R' A. A2 ~農業局 | | | 回覆內容 | 有關先生針對本縣封溪護漁政策提出建議案,本府回覆意見如下:一、查95年違反漁業案件觀之,除外來遊客觸犯前述法令,亦有當地居民被查獲之案件,先予敘明。二、有關電、毒魚之行為加重刑責及建立申請釣魚證制度,縣府可增稅收乙節,依漁業法第60條規定電、毒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另建立申請釣魚證制度可增稅收,需經立法或修法才可施行。三、目前本縣實施封溪禁漁措施之9鄉鎮,皆經該鄉鎮代表會決議通過,再陳報本府公告,因此;自有其民意基礎。為顧及民眾休閒垂釣娛樂,除雙溪鄉封溪範圍較廣,其餘鄉鎮皆僅封1至3條溪,尚有多條溪流可供垂釣。 承辦單位:農業局林務課 聯絡電話:29603456轉3053 正本: 副本: |
' @, p8 O5 y7 O# U1 ], t( } T9 l5 _8 E& n& y
9 Y4 l+ o& T. t0 a
看到縣府的回函只能無言以對,完全狀況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