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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市夾兔釣龍蝦 最重罰2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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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07-12-7 11:30:1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動物保護大突破!立法院六日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逕付二讀。新法大幅提高罰責,嚴禁虐殺狗、貓或禁止宰殺動物,違者最重罰一百萬,五年內累犯處拘役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虐待動物、進行交換或贈與,最重罰廿五萬,盼遏止夜市風行的夾兔子、釣龍蝦殘忍行為。


 
動保團體致力推動在動保法增列《夜市條款》,不得以直接、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虐待動物。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理事長朱增宏表示,夾兔子、釣烏龜釣龍蝦鬥雞等虐待動物的遊戲、賭博交換相當殘忍,修法禁止是台灣動物保護的一大進步。
                                                                                                                                      陳洛薇、黃馨儀/台北報導


保育團體愈來愈重視了,把動物當做遊戲來使用~~~
定義應該是說,把龍蝦及烏龜限制在一個空間,且人人都可以主動利用器具輕易玩弄強迫動物的行動,
而我們所謂的釣蝦場、釣魚場,雖然同樣的限制在一個空間,但非可以利用器具輕易玩弄強迫動物的行動~~
而是龍蝦、魚是主動來吃我們的餌,不是我們主動去強迫動物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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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07-12-10 20:35:43 | 只看該作者
苗栗好像沒看過這種東西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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