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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趙宏進台中縣二十八日電)
因應魚類保育需求,台中縣政府公告五條溪流封溪嚴禁捕魚,並設告示牌警告,但仍有部分民眾視若無睹,去年共有五人違反規定在和平鄉橫流溪釣魚,遭勸導改善及罰款處分,縣府呼籲民眾配合,如發現違規,歡迎檢舉。
由於這些溪流中的石斑、台灣白魚等魚種皆為保護魚種,如任意濫捕,將導致這些魚類瀕臨絕種及破壞生態,農業局今天呼籲民眾配合魚類保育政策,如發現違規獵捕,歡迎檢舉。
台中縣政府公告封溪嚴禁捕魚的溪流,第一條為和平鄉大甲溪,範圍為馬鞍壩上下游自大甲溪發電廠天輪分廠尾水出口至白鹿橋段,禁魚時間從八十七年五月一日起。
第二條為石岡鄉大甲溪,範圍為石岡壩上游至長庚橋,下游至食水嵙溪與大甲溪交會口處河段,禁魚時間從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
第三條為和平鄉橫流溪,禁魚範圍為橫流溪中坑村段自最上游起至富山巷太天寺下方二百公尺路底止主、支流河段,時間從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為期二年。
第四條為新社鄉食水嵙溪,禁魚範圍為食水嵙溪與八寶圳交會處往上游主、支流河段長約七公里,時間從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為期三年。
第五條為新社鄉抽籐坑溪,禁魚範圍從抽籐坑溪與大甲溪交會處往上游至溪頭止長約十二公里,時間從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為期三年。
農業局保育課指出,新社鄉食水嵙溪等五條溪河中的台灣間爬岩鰍、台灣鏟頷魚、石斑、鱸鰻、蓋斑鬥魚、台灣白魚、短吻紅斑蝦虎等魚類,都是政府公告的保護魚種。
為避免這些保護魚種因過度濫捕而瀕臨絕種以及生存生態遭到破壞,必須公告封溪禁魚,除規定禁止使用任何方式採捕水產動植物外,也規定和平鄉大甲溪從馬鞍壩魚道出水口起一百公尺內河段、石岡鄉大甲溪從石岡壩魚道牆末起一百公尺內河段,非經相關機關許可,禁止進入。
如違反規定將依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九款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萬至十五萬元不等罰款。
保育課表示,縣府除辦理封溪禁魚公告,當地社區及相關單位也在公告封溪禁魚河段設立告示牌,但仍有部分民眾不遵守規定違規獵捕水產動植物,去年共有五人被查獲在和平鄉橫流溪違規垂釣,分別遭到勸導及三萬元罰款處分。保育課強調,封溪禁魚是基於魚類保育的需求,希望民眾配合政府政策,以免受罰,民眾如發現有人違規採捕水產動植物,也歡迎向轄區警察機關檢舉,共同保護這些珍貴魚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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