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鯨鯊列保育動物 花蓮公告嚴禁捕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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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鯨鯊曾現蹤花蓮外海,讓賞鯨遊客相當驚喜,海委會四月廿八日公告修正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將鯨鯊等三種海洋生物正式列入。(多羅滿賞鯨業者提供)
2020-05-06 05:30:00〔記者王峻祺/花蓮報導〕罕見鯨鯊曾現蹤花蓮外海,讓賞鯨遊客相當驚喜,三月中更有鯨鯊寶寶游進花蓮港搶食誘餌,萌到讓成群釣客驚呆,海洋委員會四月廿八日公告修正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將鯨鯊等三種海洋生物正式列入。花蓮縣府農業處昨公告,呼籲民眾嚴禁捕撈,原飼養或持有者也應登記備查,違者可依野保法開罰。
違者判刑 得併科罰金30萬以上
海委會四月廿八日公告修正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將鯨鯊(豆腐鯊)、俗稱鬼蝠魟的雙吻前口蝠鱝及阿氏前口蝠鱝列為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強調若有騷擾、虐待、獵捕、宰殺,違者可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六個月到五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卅萬元到一百五十萬元罰金。
花蓮外海近年都有鯨鯊現蹤紀錄,三月中更有一尾長約五、六公尺的鯨鯊寶寶游進花蓮港東堤,緩慢自海底上浮之後,搶食釣客拋在海面上的誘餌,悠哉模樣萌到讓成群的釣客驚呆。
原飼養或持有者 應登記備查
花蓮縣政府農業處長羅文龍說,鯨鯊與鬼蝠魟原本依漁業法所訂定的「鯨鯊漁獲管制條例」及「鬼蝠魟漁獲管制條例」規定,民眾若有意外捕獲,不論存活與否皆應立即放回海中,目前又正式列入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中,刑責與處罰並不輕,請漁民留意,避免觸法。
農業處強調,在公告前,已飼養或持有鯨鯊與鬼蝠魟產製品的民眾,自今年六月一日起至八月卅一日間,必須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卅一條第一項規定,備妥相關資料向縣府農業處登記備查,若未在規定時間內登記,可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處新台幣一萬元到五萬元罰鍰,提醒飼主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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