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公告本縣尖石鄉轄內油羅溪、大漢溪實施護漁保育措施
公告字號 99年6月7日府農森字第0990058285號
公告依據 漁業法第44條第3款及第4款。
詳細內容
主旨:公告本縣尖石鄉轄內油羅溪、大漢溪實施護漁保育措施,期間嚴禁使用任何方式(含垂釣)獵捕水產動物,以確保河川生態資源之永續利用。
公告事項:
一、護漁期間:自99年6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
二、範圍:
(一)油羅溪:
1、馬胎溪段:起至義興村境內至義興大橋油羅溪匯流處。
2、水田溪段:新樂村水田部落水田溪至沒園部落境內油羅溪。
3、錦屏溪段:自小錦屏野溪溫泉至梅花溪與錦屏溪交界處(朝日溫泉)。
4、那羅溪段:自錦屏二號橋(竹60線5K)至那羅11鄰部落(竹60線8K)。
5、油羅溪支流段:比鄰部落境內野溪。
(二)大漢溪:
1、玉峰溪段:自馬里光瀑布至玉峰溪匯流處。
2、薩克亞金溪段:自薩克亞金溪接白石溪匯流泰岡溪至玉峰溪。
三、護漁期間嚴禁使用任何方式(含垂釣)獵捕水產動物,如有違反將依漁業法第61條、65條規定查處。(漁業法第61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44條第3 款所為之公告事項者,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易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第65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44條第4款所為之公告事項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四、前述第一項及第二項護漁期間及範圍得視實際需要或保育成效,予以適度延長或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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