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1 條 | 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者,處新台幣六千元 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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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港區域內,不得為左列行為: 一、在海底電纜及海底管線通過區域錨泊。 二、採捕水產動、植物。 三、養殖牡蠣及其他水產物。 四、其他妨害港區安全及污染港區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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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三條之一 規定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九萬元以上九十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責令拆除或勒令停工或停止營 業;再違反者,並得沒入其打撈器材或採捕、放置之船 、具、物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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