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聯合國
標題: 用香菸盒當照像尺會觸法ㄉ~請注意!! [打印本頁]
作者: (46) 時間: 2009-4-23 11:37
標題: 用香菸盒當照像尺會觸法ㄉ~請注意!!
關於菸害防治法規定:
http://www.health99.doh.gov.tw/box2/smokefreelife/law.aspx
第 二 章 菸品健康福利捐及菸品之管理
第 九 條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為宣傳。
二、以採訪、報導介紹菸品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為宣傳。
三、以折扣方式銷售菸品或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
四、以菸品作為銷售物品、活動之贈品或獎品。
五、以菸品與其他物品包裹一起銷售‧
六、以單支、散裝或包裝之方式分發或兜售。
七、利用與菸品品牌名稱或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品為宣傳。
八、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或其他類似方式為宣傳。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
注意囉!!各位前輩...使用照相尺比較妥當喔^^
打魚人ㄉ家 哈瑪醬提醒您!!
作者: ponyalliance 時間: 2009-4-23 11:42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不要問我啦 時間: 2009-4-23 11:49
標題: 回復 1# 的帖子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為啥公賣局不停止營業好了.
作者: qqxaczyr 時間: 2009-4-23 12:18
標題: 回復 3# 的帖子
習慣就好啦~~又不是第一天住在台灣~~
;P
作者: 小雄 時間: 2009-4-23 12:33
感謝告知喔~~~~~~~~
作者: tiha9898 時間: 2009-4-23 12:55
標題: 官 就是 關...
有關西 就可能 沒關..
沒官西 就關起來...
作者: 林台生 時間: 2009-4-23 12:55
感謝提醒......
9
作者: ado 時間: 2009-4-23 13:25
謝謝大大的提醒.感恩-------...
作者: hugo0709369 時間: 2009-4-23 13:38
瞭解囉~謝謝大大提醒~

作者: 小鯊鯊 時間: 2009-4-23 13:45
哇哩勒~~
怎麼會這樣阿~~
:kuei11: :kuei11: :kuei11:
作者: ivan8800 時間: 2009-4-23 13:52
規定那麼嚴唷..
作者: 三芝草魚 時間: 2009-4-23 13:54
感謝告知....
有判例了嗎...???
我們又沒有在"促銷"香煙....有算違法嗎..???
作者: 0953305775 時間: 2009-4-23 14:01
既然不能用香菸盒...各位大大可以用吸管阿~~~~
很多人都會用吸管來顯示魚貨大小!!
作者: (46) 時間: 2009-4-23 14:09
有判例如下:
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三次 處罰者,並停止其製造、輸入或販賣六個月至一年。
廣告業者或傳播媒體業違反第九條第一 款規定,製作菸品廣告或接受傳播或刊載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按次處罰。
還是要小心為上~~
作者: 阿放 時間: 2009-4-23 15:21
用拖鞋也不錯呀!!尤其是藍白拖..
作者: f3939889aaa 時間: 2009-4-23 16:50
生活在這也沒辦法阿~嘴裡吃著手還一直不停的拿~~政府拼經濟是拼國庫的經濟~~景氣不好抓違規的比什麼都多~~
作者: 0920592800 時間: 2009-4-23 18:10
標題: 爛規定
不知道是哪位白癡想出來的爛規定
作者: ccwwanger 時間: 2009-4-23 18:43
我的理解是
以煙盒當比例尺不會違法
因為法規寫得很清楚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為宣傳。
網路雖為其中之一
但除非釣友們發的主題或內容有提到類似「這種菸不錯抽」的描述,否則無涉促銷菸品,當然不會被罰。
即使是報紙刊登有關菸酒新聞(例如公賣局紅酒大熱賣,並非促銷廣告,只是描述熱賣的現象),只要加註「吸菸喝酒、有害健康」之類的警語,即不觸法。
淺見供參
作者: 小梁兄 時間: 2009-4-23 18:44
原帖由 (46) 於 2009-4-23 14:09 發表
有判例如下:
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三次 處罰者,並停止其製造、輸入或販賣六個月至一年。
廣告業者或傳播媒體業違反第九條第一 款規定,製作菸品廣告或接受傳播 ...
這不是判例,這是法條本身的罰則!!
..
還有~釣魚朋友既不廣告或傳播
我看不出來用香煙盒擺在魚貨旁當對照尺寸
它會違反觸犯到哪一條法規??
但~我還是贊成用其他東西替代香煙盒
畢竟~抽煙真的不是好事情!!
[ 本帖最後由 小梁兄 於 2009-4-23 18:46 編輯 ]
作者: (46) 時間: 2009-4-23 18:51
小弟的見解~他是以香菸品牌傳播及廣告.
就類似很多電視節目會把店家及產品品牌打馬賽克的意思是一樣ㄉ!!
只是參考以防萬一啦!!
作者: a0918259633 時間: 2009-4-23 18:54
挖~這樣也會觸法台灣政府有購愛錢的
作者: ddtluis 時間: 2009-4-23 19:12
應該不會啦!
照片中的香菸盒並不是做宣傳用途~
二、以採訪、報導介紹菸品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為宣傳。
這點就有說明了,我們宣傳的物品並非香菸,而是照片中的魚獲~
作者: zuk331 時間: 2009-4-23 19:18
法律真的是人在解釋的..................
作者: guesswhere 時間: 2009-4-23 19:41
樓上大大說的好....拖鞋拖鞋比比看....腳掌大的比較吃虧

作者: 0937009238 時間: 2009-4-23 21:06
感謝提醒

作者: 吃喝玩樂 時間: 2009-4-23 21:27
有那麼嚴重嗎.
.叫政府全台禁制買賣香煙及吸煙
作者: kino1216 時間: 2009-4-23 22:17
感謝告知~
作者: hcm1314 時間: 2009-4-23 22:19
應該沒那麼嚴重吧?法條寫得很清楚:『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大部分釣友po魚照,旨在強調魚獲的大小,附上香煙盒,為的是顯示其比例,
即非對香煙做廣告,亦未做宣傳促銷,所以應無所謂違法的情事。
作者: Ham 時間: 2009-4-23 23:21
不會吧~~~下次要小心了
感謝分享哦
作者: steviekuo 時間: 2009-4-24 00:15
這真的是惡法阿
主觀上又沒有誘人吸菸的犯意
看來以後要加入藍白拖行列了
反正這個也是台灣的標準品之一阿 
作者: alanlee 時間: 2009-4-24 00:26
不會啦, 想太多了....
我們既不是促銷, 也不是在宣傳香菸, 不會觸法啦.....
作者: yigyig 時間: 2009-4-24 13:55
真是的!!!香菸自己花錢買低!!這樣也犯法~知道嚕!!感謝分享
作者: jack029783 時間: 2009-5-4 14:42
感謝大大分享
作者: 哇細一休 時間: 2009-9-29 14:21
遊艇碼頭@@
是保七那邊嗎
作者: 帥蛋 時間: 2009-9-29 22:52
我咧,還有這種規定,還好大大有提醒.
作者: k5257 時間: 2009-9-29 23:29
標題: 回復 1# 的帖子
好險有人翻這篇出來
我真是不知道這樣違法耶
作者: lancermax 時間: 2009-9-30 00:53
哈哈哈~~~welcome to taiwan
作者: a8923099 時間: 2009-9-30 10:58
台灣政府真是悲哀拉=.=

作者: z0936462428 時間: 2009-9-30 13:02
呆丸就是呆丸~~~狗改不了吃屎~~~~~~~
習慣就好~~~~
官碼~~~~~
賣菸賺~~~規定罰錢~~賺~~~~~我操~~~凸
作者: m_m_b_n57 時間: 2009-9-30 13:16
哇. 哇..如果真有人因此被罰錢.如果沒繳錢又吃牢飯.
這樣應該在民主國家是行不通的.如果英明的政府敢這麼做.
那要找美國大叔.跟大叔告洋狀.指控台灣當局在搶人民的血汗錢.
作者: hgl5566 時間: 2009-9-30 14:26
這..........你不覺得有點................吹毛求痴.......
:manto6:
八里米諾客
作者: q0955910112 時間: 2009-9-30 15:24
還是用尺量吧
:handshake
作者: lanfneecool 時間: 2009-9-30 16:50
用賴打吧~
賴打總不可能觸法吧...
作者: pk3420 時間: 2009-9-30 18:08
各位使用~香菸當尺寸的同好~不用管ㄊ罰不罰~我們一起改用~~阿比~跟秘魯~~當尺寸吧~~後搭拉~~~拉~~~拉(反正都是必備品)既不觸法~~又可以喝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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