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悍太郎家族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悍太郎家族釣魚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以推廣釣魚
 閒運動,響應政府親水政策,倡導安全釣魚運動兼顧釣場環境保
 護、自然生態保育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中華民國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之業務如下:
 一、 協助服務會員正確的釣魚活動,推動正當休閒娛樂。
 二、 教育會員正確釣魚觀念,保護生態環境。
 三、 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四、 辦理規劃及參予各項釣魚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二種:
 一、 網站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亦是網站釣魚聯合國之會員,於板上簽到區即
 可申請加入。
 二、 繳費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經由幹部審核或是繳費正式會員推薦即可加入。
 三、網站會員與繳費會員之區分:
 (一)網站會員僅限於網路釣魚聯合國悍太郎家族會員。
 (二)繳費會員為正式悍太郎家族會員,以徽章及名牌做與網站會員區別,繳費會員享有家族內部一   切福利。
 (三)家族對外活動以正式(繳費)會員為主,家族有義務提供活動會員所需之費用。
 (四)家族所辦的活動網站會員以及正式(繳費)會員都可報名參加,惟網站會員所負擔之費用與正式會員有所區隔。
 第六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大會決議時,得經大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七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經大會警告二次。
 第八條
 會員得以敘述詳細理由並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九條
 會員出會或退會,己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條
 會員(繳費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出席會員大會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正式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各級幹部。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五、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本會之解散。
 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四條
 本會幹部採單一首長制。
 設置會長一人,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表決任命。會員大會有任命、解除幹部職務之權力。
 幹部設秘書長一人、總幹事一人、財務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表決任命。
 如幹部出缺時,得由會長指定臨時職務代理人直至會員大會補
 選後任命之。
 第十五條
 幹部各職掌如下:
 一、
 會長:負責會務處理,並與各相關團體協調處理相關事宜,擔任本會發言人,並兼議決
 獎懲增進會員權益相關事項之處理,。
 二、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相關事務,為當然之職務代理人,監督會務與財務支用。
 三、秘書長:公文製作與政令傳達、於定期會員大會中提出各項報告。會內一般行政業務。
 四、總幹事:執行各項交辦之任務,並得於任期內指派幹事二員協助其工作推行。
 五、財務長:負責會內財務收支管理,提列財務報表。
 第四章會議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會員大會議程如左列事項。但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正式會員)之除名。
 三、幹部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幹部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於家族網站公告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幹部及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八條
 各項會議,會員及幹部須親自參予不得委託出席。幹部連續二次無故缺席會議,視辭職。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如下:
 一、入會費:正式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1000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1000元。
 三、活動費用盈餘。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八、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
 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平均分配所有會員,無法分配項目由大會決議歸屬。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九年ㄧ月八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 本帖最後由 高潮哲也 於 2010-1-12 20:55 編輯 ]
 | 
 評分
1
查看全部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