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港法修正案已於101年3月1號公佈實行,以往最讓人害怕的罰九萬,現在已經改成600~3600,以往由於罰則過重所以都是勸導驅離,但現在修改後無須勸導即可直接開罰,罰鍰減輕雖然好,不過說真的以往因為釣魚被罰到九萬的應該少之又少,但現在應該就不一樣了,所以以後不幸誤闖被抓到有採補水產動、植物(釣魚)的行為,應該就很容易收到一張600的罰單了! 7 X8 ?/ q6 F% F, D0 T r0 B ●●●●●●●●●●●●●●●●●●●●●●●●●● 第三十六條(商港區域內禁止行為)【相關罰則】第一項~§65;第二項~§71 商港區域內,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在海底電纜及海底管線通過區域錨泊。 二、養殖及採捕水產動、植物。 f; k/ K% l6 |- L6 ? s$ m 三、其他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公告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 # W% B, d5 z6 L# L/ ]" w, K* d. G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於不妨害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污染之商港區域,得與登記有案之相關社團協商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 v" F. S* i8 d- b @! c7 R 第七十一條(違反公告區域外垂釣者之處罰) 於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公告區域外垂釣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釣具。 |

m605575 發表於 2012-3-10 22:10 . p6 S& C. Q2 ^6 q8 H
大致上入水\出水口4 R* M& G5 ?/ ~6 X+ }$ o8 i' `
還可以小玩
進入新堤以內應該會選擇性罰款(殺雞緊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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